1、符合计生政策的小孩,父母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随父或随母入户。 2、违反计生政策的小孩(包括超生、非婚、婚前、间隔不够,下同),父母双方或母亲常住户口在本市,可随父随母入户。 3、违反计生政策的小孩,父亲常住户口在本市,母亲常住户口在市外,随母入户后,可申请来市随父入户。 4、本市部队的军官,具备随军条件的小孩并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批准的,可随军入户。 5、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的小孩,可随养父或养母入户。 6、父亲原是本市户口,因服刑且母亲失踪或改嫁(需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或法院出具判归父亲抚养的判决书),本市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7、父亲原是本市户口,因故死亡后,其母又没有再婚,要求来市投靠祖父祖母或仍居住在其生父生前在本市拥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赁市房管部门出租房屋)的,可申请入户。
8、父母双方或母亲原是本市户口,因双方均往港澳或国外定居,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未成年小孩,可申请投靠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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